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屬侵害他人之自由 Post category:第5款、侵權行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執行職務」判斷標準之實務見解 2019-04-24 民事過失的標準(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 2018-01-06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