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屬侵害他人之自由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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