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屬侵害他人之自由 Post category:第5款、侵權行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證人作證,是否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構成侵權行為之可能 2018-08-13 受保護的內容: 民法第195條第1項「其他人格法益」 2018-11-06 發佈留言留言名稱電子郵件網站 Turn on JavaScript to leave a comment.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