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屬侵害他人之自由 Post category:第5款、侵權行為 查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民法第192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2018-02-05 侵權行為的相關實務見解 2024-01-12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