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人主動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例

前言

很多網友對於能不能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有疑問,答案是可以的。

學說上認為,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是扶養義務者的形成權,而非抗辯權,因此,可以不用等待扶養權利者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者可以主動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而實務上此類案例頗多,以下我們檢附一則法院裁定,供民眾參考。

主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案例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04年度家親聲字120號裁定為例,就是扶養義務人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內容簡略摘要、整理如下:

  1. 本件是由扶養義務人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2. 聲請的理由略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不顧已有婚姻關係,與聲請人母親何〇〇育有聲請人,聲請人出生後即由母親單獨扶養,相對人未曾探視、關心聲請人,亦未負擔養育聲請人之責,以致聲請人從未感受過父子親情,親子關係名存實亡,而聲請人於求學期間需半工半讀,並辦理助學貸款完成學業,成長過程倍感辛酸,對聲請人身心造成莫大傷害,且聲請人尚需扶養母親,按月清償助學貸款,無力負擔相對人扶養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扶養義務等語。
  3. 法院裁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蕭〇〇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理由略為:相對人現年79歲,患有失智、高血壓,且領有第一類重度殘障手冊,於101年6月間因肺炎住院治療,無法獨立生活,經安置於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愛愛院,無法理解他人表達意思,對於本院訊問問題亦無法回答等情,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4月23日北市社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104年5月22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經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張〇〇陳述略以:相對人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症及失智,經常答非所問,對事務之理解、陳述、辨別能力及記憶均差,易情緒激動,因肢體障礙無法站立及行走,有重度身障手冊,目前生活起居無法自理,需他人協助照顧,而聲請人以相對人自其出生後迄今均未聯繫、探視,從未盡扶養義務,且聲請人經濟窘迫,自身生活困難,無力負擔聲請人扶養義務,經訪視後認相對人過往作為,依常情及常理考量,堪認其情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伊為相對人之子女,目前任職通訊行,月收入約20,000元,在外租屋居住,每月租金為4,000元,另需負擔扶養母親何〇〇,並償還就學貸款,工作所得所剩無幾等情,提出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銀行放款利息收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並經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參。再者,證人即聲請人母親何〇〇到庭證稱:其與相對人間並無婚姻關係,相對人從未養育聲請人,未盡父親之責,當時為避免聲請人被稱為私生子,才拜託相對人去報戶口等語。證人何〇〇即聲請人阿姨證稱:從不知道聲請人父親為何人,只知道姓蕭,沒看過相對人照顧聲請人,聲請人自小由何阿美及兩個姊姊照顧,何〇〇曾跟我借錢,以前我常去聲請人家裡等語。證人陳〇〇證稱:我跟何〇〇是朋友,住在附近走路約十幾分鐘,我兩三天就會去她家,當時認識的時候聲請人已經3、4歲了,只知道聲請人父親姓蕭,不知道是誰,也從來沒有看過,曾聽過何阿美抱怨相對人沒有負擔扶養之責等語。堪信相對人自聲請人出生後,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義務,未曾探視、關心聲請人,令聲請人自幼欠缺父親愛護及扶持,獨由母親1人撫育成長,綜覽聲請人幼年經此歷程,長期物質生活匱乏,以致求學成長期間需半工半讀,並申請助學貸款以完成學業,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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