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日期】95/04/04
【會議名稱】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
【會議次別】5
【決議全文】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討論事項:
九十五年民議字第三號提案
院長提案:
夫妻雙方對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須負責時,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有甲、乙、丙三說,提請公決

甲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意旨觀之,必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時,始得由無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該重大事由之發生,夫妻均可歸責者,即無許夫妻之任何一方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離婚之餘地。

乙說:

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須負責,均屬有責配偶,均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

丙說:

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決議:採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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