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Post category:01、證據概說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 2018-11-21 犯罪事實應有積極證據 2018-10-25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