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始有此適用 Post category:第08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59條 Last Updated on 2020-10-12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始有此適用,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拘役,即酌減之仍不能出於刑種之範圍,自無適用減刑之餘地,乃原判依第五十九條減輕處斷,自有未合(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判例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2017-08-19 刑法減刑規定-刑法第59條介紹 2020-10-13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