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始有此適用 Post category:第08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始有此適用,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拘役,即酌減之仍不能出於刑種之範圍,自無適用減刑之餘地,乃原判依第五十九條減輕處斷,自有未合(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判例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第59條減刑,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 2017-12-21 罪責原則之相關參考實務 2017-07-20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