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一夜情卻謊稱遭性侵,最終獲不起訴案例

一、本案介紹

本案A女自稱於夜店與甲男結識,甲男利用A女酒醉意識模糊之際,偕同A女返回甲男住處,違反A女意願,性侵得逞。A女嗣後遂對甲男提出強制性交罪的告訴(註:按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參照)。

二、處理經過

本所律師在聽聞委任人即甲男對事發經過的單方描述之後,認為甲男稱其無辜、冤枉、雙方是一夜情等語,並不是全然沒有道理。又在瞭解A女所提告的犯罪事實之後,認為A女的單方說法亦有矛盾之處。

後經過與甲男詳細討論案件細節、現場環境後,本所律師遞狀請求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以及說明本案疑義之處,嗣經檢察官詳細調查,採納本所律師意見,最終為不起訴處分,還甲男清白。

三、此類案件被訴建議

依照本所律師處理被訴妨害性自主的案件經驗,有時會因為當事人無法完整陳述、或者詞不達意,導致陷於自己的供述對己不利的窘境,又或者因為當事人太晚跟律師諮詢,案發時間過久、相關證據無法調查,導致喪失對己有利的事證。又此類案件若遭有罪認定,通常判刑頗重,建議涉嫌此類案件的當事人,要儘早跟律師諮詢、討論。

 

案件編號: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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