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 Post category:03、第三審 按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最高法院31年台上字第84號判例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相關實務見解 2021-06-18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以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者,才有意義 2018-07-11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