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採尿,觀察勒戒抗告成功案例(新北、高院)

違法採尿,觀察勒戒抗告成功翻盤案例

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說法(簡化)

被告(即當事人)騎機車遭員警攔查,員警搜索後,在被告身上找到毒品吸食器且初步檢驗有毒品反應,認為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將被告帶回分局,要求被告配合採尿。被告拒絕採尿,遭拘留被告於分局內,後來員警提出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表示要對被告強制採尿,被告不得已,只好自行排尿送驗。

後來,因為尿液檢驗結果確實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被告遭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地方法院也裁定觀察勒戒。

本所研判抗告有機會

聽完當事人對案件經過的描述之後,本所黃律師詢問相關細節,發現本案搜索不合法,再者本案採尿檢驗也不符合強制採尿或者同意採尿的法律規定,建議當事人可以針對地方法院觀勒戒的裁定提出抗告以救濟。

抗告成功及裁定理由

本案抗告成功,高等法院將原本地方法院的觀察勒戒裁定撤銷。

為供參考,節錄部分高院裁定的理由,略為:「…檢附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之受搜索人、受執行人、所有人等欄位則均記載「拒簽」,而無抗告人之簽名。如此,司法警察搜索之初究竟有無出於抗告人之自願性同意?抗告人是否曾經撤回其同意?過程如何?涉及扣案吸食器是否為司法警察合法執行搜索扣得,有無證據能力之判斷,至關重要。又司法警察倘非合法搜索、扣押,則據扣案吸食器之初步鑑驗結果認抗告人有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進而拘束抗告人之人身自由,並為調查案件之必要而陳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抗告人強制採尿,其所取得尿液檢驗結果之衍生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均影響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無理由之判斷。㈣綜上,原審未詳予究明並為必要之說明,逕引司法警察對抗告人所採取尿液,及該尿液之檢驗結果為證據,遽行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有未恰。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由,且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理」。

簡言之,本所黃律師於書狀中所提出的觀點,高等法院採納並將地方法院觀察勒戒的裁定撤銷。

備註:案編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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