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一審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後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案件確定。以下就本件一審、二審的相關律師答辯方向、法院判決理由,摘要部分重點供參考。又另基於個案考量,二審檢察官上訴理由、律師答辯方向不予揭露。
檢察官起訴事實摘要
被告基於販賣摻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以營利之犯意,於某時許,經買家以行動通訊軟體WeChat(即微信)聯繫洽購毒品咖啡包,遂駕駛自用小客車至某地會面;隨即在該車上當場交付毒品咖啡包並收取款項,而完成交易。嗣買家遭查獲持有毒品,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與第三級毒品等罪嫌。
律師一審答辯方向摘要
1、否認犯罪。
2、主張排除買家警詢供述的證據能力。
3、主張卷內其他事證,不足以辨明究竟有無、所指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不足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
4、針對買家偵訊時供述的證明力,詳細說明不可採的理由。
5、本件未達有罪確信。
一審判決理由摘要
1、買家偵訊時供述不可採。
2、卷內事證,不足以補強買家證述與被告有毒品交易之證詞。
3、被告所交付的物品是否即為毒品咖啡包,存有疑義。
4、本件罪嫌不足,應為無罪認定。
二審判決理由
1、買家偵訊時供述不可採。
2、卷內事證,不足以補強買家證述與被告有毒品交易之證詞。
3、卷內其他事證,不足以辨明究竟有無、所指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不足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
4、被告所交付的物品是否即為毒品咖啡包,存有疑義。
5、結論而言,本案買家供述尚存瑕疵,且卷內其他事證均不足佐證買家供述之真實性,自不足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補強證據。依現有事證,尚無從使法院形成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犯行之心證。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前揭犯行,被告犯罪嫌疑仍有不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檢察官未針對二審上訴,被告無罪確定。
提醒
本案件是分享本所承辦個案的經過以供參考,提醒每個個案案情、攻防重點都有不同,不宜直接比附援引,以免錯判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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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