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刑事案件,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所需,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俗稱約談)。檢察官、法官也可以傳喚被告開庭。那麼,如果被告被約談或傳喚,被告可以不到嗎?不到的話,法律效果是什麼呢?警察會到家裡或工作場所抓人嗎?我們介紹相關法規跟說明如下。
警察通知(約談)
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1項參照)。
從上開條文可以知道,基於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司法警察(官)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是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抓人的。
檢察官傳喚
按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參照)。
按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72條參照)。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參照)。
從上開條文可知,檢察官傳喚被告,除了面告到場、陳明到場(§72)外,應使用傳票。而合法傳喚,被告不到,檢察官是可以拘提的。
法院審理階段
按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參照)。
按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72條參照)。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參照)。
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參照)。
按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參照)。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訴法第371條參照)。
從上開條文可知,法官傳喚被告,除了面告到場、陳明到場(§72)外,應使用傳票。而合法傳喚,被告不到,法官也是可以拘提的。另外要注意的是,一審如果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法院是可以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法院是可以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被告會喪失到庭為自己辯解的機會,要注意喔。
結論
被告經警方約談、檢察官及法官傳喚而不到,雖然有可能再次約談或傳喚,但無法排除直接被拘提(白話文來說,就是警察到家裡或工作場所抓人)的可能。我們以為,該來的還是躲不掉,還是直球對決比較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