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本件妨害兵役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重點:有無避免徵兵處理的意圖
基於保護個案當事人隱私,本件獲得不起訴的理由我們無法揭露,但可以提醒的是,以本所律師承辦妨害兵役案件的經驗,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或者無罪判決的理由,多數聚焦『有無避免徵兵處理的意圖』喔。
案件編號: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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