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案例 Post category:002.家事案件 / 04、本所律師承辦案件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相關法律規定請按讚: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民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案件編號:0056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施用、持有二級毒品不起訴案例(士林地檢署) 2022-08-10 本所律師受委任協助對觀察勒戒的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成功撤銷原裁定之案例 2019-02-14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