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抗告成功,直接駁回檢察官觀察勒戒聲請案例(台北)

相關法律概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被告究否適宜緩起訴,核屬檢察官之職權範圍,如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未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係依同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法院固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是否符合該條項之法定要件進行審查,惟如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明顯瑕疪等事項,仍非不得予以低密度之審查。

備註:案編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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