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簡易判決案例(士林)

~自幼在外讀書,後涉嫌妨害兵役,此類案件應區分37歲以前、37歲以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又妨害兵役案件的當事人,應了解目前國內針對兵役案件有趨於嚴格的趨勢~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案件編號:0074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這裡有存放本所承辦妨害兵役的案例、妨害兵役的討論文章)

免費法律諮詢

訴訟案件委任律師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