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起訴案例(新北檢察署) Post category:第11章、公共危險罪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案件處理經過請按讚: 案件處理經過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參照)。 本案委任人即被告與本所黃律師討論後,黃律師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情節,應不構成犯罪,所以引用上開實務見解供檢察官參考,後蒙檢察官採納,為不起訴處分,還被告清白。 案件編號:(0086)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肇事逃逸罪相關實務見解 2024-01-12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系列判決 2018-02-09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