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閱卷的相關實務見解

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得原審法院請求閱卷

按刑事案件經各級法院裁判後,如已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在原審法院者,其在原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因研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問題,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或在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時,原審法院為便民起見,當均可准許其閱卷(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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