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閱卷的相關實務見解 Post category:第04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得原審法院請求閱卷請按讚: 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得原審法院請求閱卷 按刑事案件經各級法院裁判後,如已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在原審法院者,其在原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因研究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問題,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或在上級審委任之辯護律師,在卷宗未送上級審法院前,向原審法院請求閱卷時,原審法院為便民起見,當均可准許其閱卷(最高法院63年度第3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三)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當事人可否解除父母所選任的辯護人? 2018-09-07 受保護的內容: 判決確定之後,被告可否委請選任辯護人閱卷? 2018-09-21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