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相關實務見解 Post category:第3章、父母子女 按未成年子女聲請父或母之一方給付扶養費,經法院裁定確定,如仍未履行,經他方代墊扶養費後,請求該扶養義務人返還不當得利時,除他方得證明已代墊逾裁定扶養費數額外,應受前確定裁定命給付數額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自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即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 2018-08-15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 2018-08-15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