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海洛因刑責

一、販賣海洛因的法律規定與刑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海洛因屬於一級毒品,因此販賣海洛因,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販賣海洛因,應把握三次減刑的機會

1、供出來源而查獲正犯或共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偵審自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3、刑法第59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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