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罪 Post category:第26章、妨害自由罪 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告訴』是訴追的條件,如果欠缺告訴,就不能追訴、處罰。 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只是偵查的原因,並非訴追的條件,縱使未經告訴,也不妨礙犯罪的追訴、處罰。刑法分則中只要沒特別標明『須告訴乃論』,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有關侵入住宅罪的部分,於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此侵入住宅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沒有提告,檢察官無法追訴、處罰的喔。 免費法律諮詢 訴訟案件委任律師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受保護的內容: 被害人不在現場,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 2018-01-06 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的區別 2018-01-25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