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處罰規定

以二級毒品為例,持有處兩年以下。若涉犯販持有毒品罪,應爭取緩起訴處分

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持有毒品罪,可以考慮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 緩起訴是偵查階段檢察官的一種處分,相對於起訴、判刑,應屬較有利當事人的結果,因此建議當事人若涉販持有毒品罪,可以考慮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參照)。

持有毒品罪的減刑規定

  •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的被告,如果有供出毒品來源,且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 如果是前面爭取緩起訴的情況,沒有減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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