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條文介紹

法律規定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面的條文內容提及「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而刑法第352條在處理的是文書上的毀損、刑法第353條在處理的是建築物、礦坑、船艦上的毀損,簡言之,除了文書、建築物、礦坑、船艦的毀損外,其它的毀損,就是由刑法第354條來處理)

構成要件的討論

-刑法毀損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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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

  1. 毀棄:有學者認為,毀棄,乃「銷毀」、「廢棄」物之整體,使其消滅或使他人永久喪失持有之行為。銷毀,乃消滅物之存在,使物永久喪失存在之行為;廢棄,非消滅物之存在,而是使他人永久喪失對物持有之行為。
  2. 損壞:有學者認為,損壞,是指損害破壞,使物的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並且降低物的可用性。對物發生作用,使物品的性質、外形或其特定目的的可用性,相較於損壞之前,有顯著的不良之改變。
  3. 致令不堪用:有學者認為,致令不堪用,是從功能上去界定毀損的定義,使物品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的行為。

(二)他人之物

  • 有認為,他人之物指的是他人所有之物。不論是單獨所有或是行為人與他人共有均可。自然人與法人均可。但不包括無主物。
  • 也有認為,他人之物,是指行為人不具事實上處分權之物,並不限制是否為他人所有之物。

(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只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必實際上發生損害。簡言之,只要有受損害之餘即能成立既遂。

二、主觀構成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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