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以老鼠藥殺他人的豬,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Post category:第2編、刑法分則 / 第35章、毀棄損壞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參照)。 甲用石擊斃踐食菜園之他人豬隻。如係出於故意。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罪。但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院字第1989號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受保護的內容: 被害人不在現場,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 2018-01-06 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的區別 2018-01-25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