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以老鼠藥殺他人的豬,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Post category:第2編、刑法分則 / 第35章、毀棄損壞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參照)。 甲用石擊斃踐食菜園之他人豬隻。如係出於故意。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罪。但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院字第1989號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服用毒品不等於不能安全駕駛(一)~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判決介紹~ 2018-02-02 Q:把考上的試卷毀棄,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2017-12-30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