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把考上的試卷毀棄,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Post category:第2編、刑法分則 / 第35章、毀棄損壞罪 某甲繳納報名費。投考某機關錄事。於入場領卷後。潛行出外將試卷毀棄水中。此項試卷。既經某甲領受。即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該試卷本係專供某甲考試之用。其自行毀棄。亦於公眾或他人無所損害。自不成立何種犯罪(院字第2852號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第356條之「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2018-05-15 誣告罪於刑法上的規定?誣告罪的刑責?什麼是誣告?從判決判例來理解誣告罪的構成要件 2022-03-08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