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的要件

一、自書遺囑的法條規定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自書遺囑的要件

1、自書遺囑全文

自書,是遺囑人自己書寫的意思。在訴訟上,如果對於是否為遺囑人自行書寫有爭議時,須透過鑑定筆跡的方式來確認。

電腦打字,並非自書遺囑。

2、須記明年月日

記明年月日,目的有二

記明年月日,可以用來判斷立遺囑時,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若有2份以上的遺囑,可由日期來確認遺囑先後。

3、須親自簽名

簽名,才能知道遺囑人是誰。要求親自簽名,可以確認是否為遺囑人的真正意思。通說認為,這裡的簽名,不能以蓋章替代,因為蓋章無法知道是不是由遺囑人親自蓋的。

三、自書遺囑的常見問題

1、自書遺囑可以用打字的嗎?不行

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
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參照)。

2、自書遺囑可以用蓋章替代簽名嗎?不行

參前述。

3、自書遺囑,需要公證或見證嗎?法律沒有要求

4、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該怎麼辦?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5、自書遺囑,增減塗改之處若沒有註明處所、字數,並另行簽名,效力是什麼呢?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之字數,另行簽名,旨在保障立遺囑人之真意,以昭慎重,並避免糾紛,系爭遺囑雖有將重複之字刪去者六處、原所書別字更正者有五處,僅於塗改處蓋用吳○英印文,且未註明增減、塗改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惟關於財產分配部分並未增減、塗改,其餘增減、塗改之方式尚可辨認均屬筆誤或錯別字,不影響系爭遺囑本文關於財產分配事項之真意,應符合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自為有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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