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條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方法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又行為人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倘已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不論行為人所實行「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否具有強制性質,被害人有無抗拒,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特別保護,皆應認所為已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而論以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