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 Post category:第08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41號判例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減刑規定-刑法第59條介紹 2020-10-13 認罪的量刑減讓 2018-02-09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