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之證明程度 Post category:01、證據概說 Last Updated on 2018-11-22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認定事實應憑證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2018-11-21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2018-10-10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