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家人被法院裁定羈押了,要怎麼救濟,是我們在做法律諮詢時,蠻常遇到的問題,因此我們撰寫這篇文章,從被告救濟的角度來介紹羈押救濟的相關規定與概念。
羈押是什麼
羈押,是為了保全被告(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避免滅證、串證)、保全訴訟程序,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的一種強制處分。
附帶提醒,羈押,是在判決確定前,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而入監執行,則是判決確定後,將受刑人拘禁於監獄。兩者不同。
羈押的重要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事訴訟法第第101-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
羈押救濟的方式
羈押救濟~抗告與準抗告
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參照)。復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參照)。
又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參照)。
從上開規定可知,依據羈押做成的方式不同,分別可提出抗告或準抗告救濟。
羈押救濟~撤銷羈押
撤銷羈押包括了法定撤銷(如羈押原因消滅、案件經上訴,押期逾刑期)、擬制撤銷(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第108條第7項、第259條第1項、第316條、第270條準用259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以下,我們介紹比較常見的羈押原因消滅。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參照)。
從上開規定可知,羈押的原因(逃亡之虞、串滅證之虞、重罪+相當理由逃亡或串滅證之虞)消滅時,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羈押救濟~停止羈押
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參照)。
從上開規定可知,被告、辯護人,可以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一般對此條文的理解是,此種情形,是羈押的原因存在,但已無羈押的必要,而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的執行。又提醒的是,此類聲請並無次數限制。
小結
從上開規定以及介紹可知,羈押救濟的方式有抗告或準抗告、聲請撤銷羈押(無羈押原因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羈押必要)。
本所律師承辦案件參考
【刑事】因毒品案遭違法逮捕,律師協助聲請提審,立即釋放案(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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