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8款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案件編號: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