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撤回告訴的規定與重點

刑事撤回告訴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要遞送撤回告訴狀

按撤回告訴為一種訴訟上行為,核與和解為私法上之契約行為者有別。故告訴乃論之罪,縱經當事人私行和解,願撤回其告訴,但如未經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該第一審法院以書狀或言詞表示撤回告訴之意思,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本件告訴人與被告雖於法院審理中達成民事和解,惟告訴人並未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為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自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原審逕依卷附和解書有「告訴人不得再行追訴」之記載,而認告訴人已撤回告訴,遽為不受理之判決,應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

獨立告訴人撤回告訴,不影響被害人的告訴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害人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核無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29號原判例參照)。

代行告訴人並無撤回告訴之權

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規定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五八號解釋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6號判決參照)。

撤回告訴權專屬實行告訴之告訴人

按告訴權與撤回權在訴訟法上為不可分,撤回權應專屬於實行告訴之告訴人。曾某於案發後並未實行告訴,則其自無撤回告訴之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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