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 Continue Reading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 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 Continue Reading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