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此犯意發動不必起於自己,聯絡不以直接為必要,間接並無不可;行為分擔非以全程參與為限,即令部分分工,仍應就全部共同負責,更不因未約定或分配利益得以解免(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參照)。
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此犯意發動不必起於自己,聯絡不以直接為必要,間接並無不可;行為分擔非以全程參與為限,即令部分分工,仍應就全部共同負責,更不因未約定或分配利益得以解免(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