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 Post category:06.刑法 / 第04章、正犯與共犯 / 第1編、刑法總則 Last Updated on 2019-01-14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此犯意發動不必起於自己,聯絡不以直接為必要,間接並無不可;行為分擔非以全程參與為限,即令部分分工,仍應就全部共同負責,更不因未約定或分配利益得以解免(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第59條的相關實務見解 2020-10-13 緩刑所附條件,宜顯現於主文中 2019-03-22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